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当代中国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李拥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5:14:05  浏览:95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社会是人的载体,人是社会的影像,不同的生活场域塑造着不同样态的人,而不同样态的人又归属于不同的生活场域,因此,政治社会塑造并需要的是“政治人”,法治社会塑造并需要的是“法律人”。由于法治社会奉行着一套与政治社会迥然相异的价值理念和治理模式,所以法治状态下的法律人便与政治状态下的“政治人”在思维方式、行为模式、价值追求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从政治社会起步逐渐向法治社会迈进的国家来说,注意消除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并最大限度地使之以“法律人”模式来设计各种制度则是法治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一环。

  一、政治社会中“政治人”

  “政治人”是与政治社会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社会是一种以整体利益为价值取向、以政治为治理手段,一切以政治为主导,一切为政治服务的社会。该种社会所塑造出来的人便是“政治人”。政治性是“政治人”的本质规定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整体利益至上

  维护整体利益是一个政治社会中的最大政治。在政治社会中“政治人”把整体利益视为本体,把个体利益视为派生,认为个体的利益、幸福来源于整体的利益与幸福。他们把整体利益的满足视为处理问题和判断是非的标准,在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体利益常常被否定或被迫为整体利益作出牺牲。在整个社会中不存在公共空间与私人领域的分野,公共空间完全吞噬了私人领域。古希腊的城邦社会是人类早期典型的政治型社会,基于此,亚里士多德对古希腊人做了“人天生是一种政治动物”的描述。①在古希腊人的眼里,不关心、不参与城邦公共事务就不能称其为人。城邦被视为整体,公民被视为城邦的一部分,公民的财产、家庭、利益、价值、荣誉、希望,乃至生命和灵魂都属于城邦,公民必须无条件地热爱城邦。②

  (二)个体甘于牺牲与奉献

  如前所述,在政治社会中整体利益被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而整体的这种地位的获得则需要个体的牺牲和奉献来实现。在政治社会中,个体被视为整体的一部分,整体被视为个体自己的整体,因此,个体向整体奉献和牺牲并不是向别人奉献和牺牲,而是变相地向自己奉献和牺牲。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而创生出的人民主权国家便是政治型的国家和社会。因为它强调“公意”的绝对至上性,强调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信奉“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他就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就得到了自己所丧失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以及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的所有。”③由此而言,这种政治人形象还浮现于罗马共和时代。在共和时代的罗马,其政治性虽然没有希腊城邦时代那样的“浓度”,但它仍然奉行整体主义,国家利益具有绝对的至上性,义务本位仍然是这一时代人的行为方式。这种政治人的影像表现为公民要承担众多无偿的公役。罗马的所有公共事务几乎由公民们以自己的“力”和“钱”承担,他们通过牺牲自己来换取罗马的辉煌。④

  (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品质

  为了保证整体利益以及这种政治性的实现,政治社会中的权力机制竭力塑造其特有的利他、爱国、兴邦、忠君的政治文化与道德精神,强调“大公无私”、“公而忘私”、“先公后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等品质,高扬“干一行,爱一行”、“哪里需要就往哪里去”的“螺丝钉精神”,其目的在于使公民“脱俗”,即摆脱私欲,抛弃亲情伦理的束缚,而投身于整体的政治事业之中。因此,在政治社会中通常实行严格的文化审查制度,不允许伤害整体利益的“异端邪说”的存在。

  通过以上对政治社会与政治人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政治社会和政治人的特点在于它们都坚持整体主义的价值观,即重视社会的总体价值而忽视或排斥个体或使之处于从属地位的价值。⑤它们都强调公域和公益相对于私域和私益在政治上和道德上具有先验的优先性,强调在公域面前私域的非独立性。它们都坚持公民应该无条件地服从国家,强调在公共利益面前个人没有与国家协商的资格和提出条件的可能性。

  二、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人”

  我国在改革开放三十多年间取得了卓著成就。这些成就沿着两条路径展开,即在经济上不断推进市场经济,在政治上不断推进依法治国。二者又相辅相成,市场经济为法治提供多元、平等的社会氛围,法治又为市场经济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如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宪法原则。欲构建一个法治国家,必须在法律上预设出一个与法治相吻合的“法律人”模式。也就是说,舍弃原有的“政治人”形象从而实现“法律人”形象的塑造,对于一个脱胎于政治社会而欲实现法治的国家来说,是重中之重的大事。笔者认为,一个法治社会的“法律人”应该具有以下形象。⑥

  首先,法律人应该是“自利人”。既然法治是依托于市场经济而建立的,而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于财富的增值,因此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治社会中的法律人应该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的经济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是人的最普遍的心理特征,也是人性的最一般的表现。社会是由人构成的,正是在每个人谋求自身正当利益的过程中,社会才实现了发展和进步。法律必须承认和保护人的这种天性,它所禁止的应该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即为谋取自身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因此,法律中所要求的人不是“大公无私”的“政治人”,而是珍惜自己权利、敢于为自身利益而奋斗的人。

  其次,法律人应该是“一般人”。法治的可贵之处在于它无差别地适用规则,而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模式,则有必要尽可能多地将方方面面的人纳入到它的视野之中,因此法治所关照的注定不是个别人,而是多数人。既然如此,能够适用于多数人的标准较之只适用于少数人的标准便大为降低,因此,法治不要求人必须具有高超的政治觉悟或较高的道德素质。“法律人”是一种与“一心为公”的政治人相区别的低品味人。借用中国儒家对人的分类,法治视野中的人更多的是“小人”,而不是“君子”。

  最后,法律人应该是“自治人”。如前所述,法治是依托于市场经济而存在的,市场经济的本质在于自由和自治,它强调当事人通过自身的努力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实现自我。因此,法治承认每个人都是自治的个体,强调自己主宰自己。因此,法律人强调个人的利益与他人利益的分野,强调个人与国家的适度分离。所以,法律人是一种与强调一切都奉献给国家、唯国家意志马首是瞻的“政治人”相区别的“自治人”。

  三、当代中国法律中的“政治人”影像

  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而深厚的“官本位”政治传统的国家,新中国成立后又长期受“左”的思潮影响,建立了一个以政治为主导的一元化的社会。20世纪70年代末已降的中国改革,就社会治理方式而言,实际上是一场逐渐褪去政治化,逐渐实现法治化的历程。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成就显著,法治化进程稳步推进,然而我们的法治毕竟脱胎于原有的政治社会,旧的制度可以一日废弃,旧的观念却很难一日扫除。时至今日,某些政治思维与逻辑还在或多或少地影响着立法者的思维,因此法律中仍然残留着某种“政治人”的影像。

  (一)“大公无私人”的影像

  这种大公无私人的影像体现在我国民法的遗失物、漂流物和埋藏物的取得制度中。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10条至第114条的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广告;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广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物的有关规定。

  这一制度架构所涉及的主体有三个:拾得人、物主和国家机关。无疑拾得人应该是此制度中的主角,因为没有拾得人拾得的行为或事实,此制度便无从启动。但是从整体上看,在此制度中发挥着最为重要作用的拾得人的作为却基本上是在无偿的意义上进行的,而这种无偿性实际上与“法律人”的自利性特征是相悖的。因此,可以说,遗失物、漂流物和埋藏物取得制度中所预设的人的模式不是“法律人”的模式。之所以产生这样的问题,其根源就在于此制度所赖以立足的人的模式的错位,即该制度不是将拾得人放在“法律人”的意义上来设计的,具体而言不是以市场经济中的“自利人”形象,而是以政治社会中的甘于奉献、乐于牺牲、大公无私的“政治人”形象来设计制度的。依这种“政治人”的逻辑,拾得人之所以能对物主作出牺牲是出于“革命同志”式的友情,之所以能对国家作出牺牲(因遗失物无法找到失主而归国家所有)是出于“爱国主义”的情怀。相比之下,一些国家规定的遗失物时效取得制度或无论是否事先约定拾得人都享有报酬取得权的规定则更贴近自利的“法律人”的特性。⑦

  (二)“大义灭亲人”的影像

  这种“大义灭亲人”的影像体现在我国《刑法》的包庇罪中。我国《刑法》第13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务,帮助其逃匿或者做假证明包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这一罪名,在我国任何人对任何犯罪人的帮助、隐藏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即使是发生在亲属之间的也不例外。

  中国古代为宗法社会,伦理性是古代中国法的重要特征,所以容隐制度,即对亲属间的包庇行为的宽恕制度具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从《礼记》中的“事亲有隐无犯”到西汉时期的“春秋决狱”,再到《唐律疏议》中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都可见一斑。受传统的影响,1910年的《大清新刑律》、1928年和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都不同程度地规定了亲属间的容隐制度。⑧新中国的法律是在废除旧法统的基础上建立的,因此容隐制度自然在废除之列。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新中国的法律体系是通过移植前苏联法律的方式建立的,因此亲属之间帮助、隐藏为罪模式自然也便被移入我国。⑨无论是前苏联还是改革开放以前的新中国,从某种意义上说都属于政治型的社会,而实际上无论是前苏联的包庇型的帮助犯形式还是新中国的独立的包庇罪的模式,都是生发于所在的政治社会并与“政治人”的思维模式相契合的刑事制度模式。在以阶级斗争为指导思想的极左社会里,坚持的是“亲不亲阶级分”的政治原则,进而排挤了“亲不亲血缘分”的自然原则,这样便把自然状态下关于人的“亲属”和“非亲属”的分类硬性改变为“同志”和“敌人”的分类。同时,受这种阶级斗争思想的指导,犯罪和刑法通常被认为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⑩违法犯罪分子往往是被视为反动阶级的一部分而存在的,因此追捕逃犯便被视为国家赋予每个人的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于是,一旦有人犯了罪,他便异化为了人民的反面,他和亲属之间的关系也毫无例外地变为了敌我关系,而此时的包庇行为,实际上已经变成了一种政治上“资敌”行为。显然,在政治社会中伦理亲情是无法与政治任务相抗衡的,即使是亲属之间出于亲情而为的包庇行为也是犯罪。所以,我国包庇罪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大义灭亲”型的“政治人”基础上的,这严重地超越了法治社会中“一般人”的标准。

  (三)“己事不自主人”的影像

  这种“己事不自主人”的影像体现在当下我国性纠纷的处理机制中。依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强奸罪属于性质较为严重的暴力犯罪,属于公诉罪,完全采用国家处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如果公安机关立案后,当事人之间自主和解,不但原强奸犯罪成立,而且原被害人或家属还有可能承担包庇罪或伪证罪的刑事责任。(11)这种处理机制因为完全排除了受害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难题。在我国,强奸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一种,它所侵犯的客体是受害者的性自由权。(12)基于此,强奸罪成立与否的关键应主要取决于受害人对性行为的态度,如果受害人认为该行为是对自己性权利的侵犯,强奸罪就成立,否则,就不成立。既然如此,在性纠纷处理机制中就应该充分发挥受害人的作用,而不能由国家垄断。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安徽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高〔2009〕5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省教育厅修订了《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的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本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部属、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安徽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学位委员会)统一领导,安徽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学位办)具体负责。
第四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单位,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五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专业。
第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系指经教育部批准备案的、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含脱产、业余、函授、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等)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要求执行,即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八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应当贯彻“择优授予”的原则。学位申请者必须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的当年,向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提出学位申请(只有一次申请学位的机会)。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以下简称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成绩合格,且取得合格证书。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或考籍至申请学位前。
学位申请者是否需要参加专业主干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核,由各高等学校自行规定。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
第十一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主管学位的工作部门,统一负责办理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
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会同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拟订本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施行,同时报送省学位办备案。
第十二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
一、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向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择优推荐”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批准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业招生或者自学考试本科专业开考的批文;
(二)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学位申请基本信息;
(三)申请学位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
(四)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总体平均成绩;
(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评语;
(六)毕业鉴定;
(七)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
(八)专业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单;
(九)学籍管理及有关考核制度和规定;
(十)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十一)学士学位评审费用。
  二、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对于本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部门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按照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达到的各项要求进行初步审查,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学位申请者的推荐部门或者单位。
  三、高等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通过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学位申请者通过成人高等教育某一办学形式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的情况,以及学位申请者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审核有疑义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进行考试或者考核。考试或者考核要体现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其重点是了解学位申请者掌握外国语和本专业主干课程的情况,以及完成教学实验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毕业实践环节)的情况。考试或者考核的方式由学校规定。   四、对经过审核和考试或者考核的学位申请者,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向学校主管学位工作部门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应当进行逐个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十三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应当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对未获得学士学位者以后不再补授。
第十四条 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对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办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对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给予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直至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处分。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教育厅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原安徽省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教高一字〔91〕18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旅办发〔201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已经国家旅游局领导批准,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旅游局办公室
2013年2月5日


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要点


  2013年旅游监管工作,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以颁布实施《旅游法》为契机,继续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强化旅游监督管理,加强工作力量,创新工作手段,完善工作制度,加大工作力度,巩固工作成果,努力推进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的建设和发展。
  一、综合性工作(7项)
  1.组织召开2013年全国旅游监管工作会议。(1月)
  2.按照统一部署宣传贯彻《旅游法》,依据《旅游法》和旅游立法工作计划,着手修订有关旅行社、导游、出境游等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
  3.组织宣传贯彻《旅游质量发展纲要(2013 -2020年)》。
  4.深入推进“全国旅游团队服务管理系统”建设应用,开展电子行程单研发和应用试点工作,着手整合旅游监管信息资源和工作平台。
  5.持续推进“游客满意度调查”,推动旅游质量绩效考核,进一步将调查结果转化为旅游监管工作手段。
  6.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中有关旅行社和星级饭店扶持政策以及国家旅游局《关于促进旅行社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和《关于星级饭店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7.继续推进旅游企业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
  二、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工作(10项)
  8.深入开展“文明旅游、理性消费”宣传工作。
  9.建立旅游经营服务者失信信息发布制度,推动旅游诚信体系建设。(上半年)
  10.发布并试行《出境旅游优质服务供应商认定与测评标准》,引导企业提升出境旅游服务质量。(上半年)
  11.继续严格执行重大旅游违法违规案件检查督办制度。
  12.继续在旅游行业组织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和“质量月”活动。(9月)
  13.继续在全国范围集中开展两次旅游市场检查周活动。(4月下旬和9月下旬)
  14.宣传推广旅行社、旅游景区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研究制定星级饭店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15.研究制定在线旅游经营规范和监管办法,促进在线旅游规范健康发展。(9月底前)
  16.加强《中国旅游诚信网》的推广应用、信息发布和资源整合。
  17.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旅游行政管理与行政监察协调配合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工作意见》。
  三、旅游质监工作(5项)
  18. 畅通旅游投诉渠道,引导各级旅游部门建立健全投诉台账制度,完善旅游投诉系统,形成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的倒逼机制。
  19.深入贯彻《关于加强旅游质监执法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意见》,推进质监执法机构事业单位改革和建设、发展。
  20.制定实施旅游质监执法机构考核评价办法。(上半年)
  21.发布“中国旅游质监执法标志”,实行旅游质监执法人员统一编码管理。
  22.继续发挥省市级旅游质监执法协作机制作用,及时认真做好旅游投诉和质监执法工作。
  四、旅游标准化工作(4项)
  23.召开旅游标准化试点工作经验交流会,继续推进旅游标准化引领战略。(上半年)
  24.组织开展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单位评估验收,确定第二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下半年)
  25.组织全国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全国旅游标准化试点和示范宣传交流活动。
  26.加强旅游标准制修订和标准执行工作力度,健全完善旅游标准体系、运行体系和工作体系。
  五、旅行社管理工作(7项)
  27.召开全国旅行社产业发展大会,宣传贯彻《旅游法》。(旅游法颁布之后)
  28.完成《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研制和发布。
  29.完成旅行社委托代理招徕试行注册评估并提出新的工作意见。(上半年)
  30.继续推进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游业务工作。
  31.完成《旅行社通用产品规范》行业标准制定发布工作。(上半年)
  32.按规定完成旅行社季度、年度、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做好排优排强和相关宣传引导工作。(8月底前)
  33.加强赴台游、港澳游、出国游、边境游规范管理,加大对违规组团社和领队查处工作力度,探索建立违规记录档案。
  六、饭店管理工作(8项)
  34.举办全国旅游饭店服务技能大赛。
  35.加大星级饭店评定、复核监督督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以巡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检查制度,强化星级饭店退出机制,推动星级饭店提高服务质量。
  36.健全完善饭店星评员、星评监督员选聘、管理考核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建立全国饭店星评、复核、暗访和星评员工作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
  37.完成新一届国家级星评员、星评监督员换届聘用和培训。(7月底前)
  38.建立温泉旅游企业等级评定和温泉星评员聘用、管理、考核制度,开展国家级温泉星评员培训工作。(上半年)
  39.按规定如期完成饭店季度、年度、专项统计调查数据收集、审核和上报工作,提高各级旅游部门和饭店企业填报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效性。
  40.进一步宣传贯彻《旅游饭店节能减排指引》,指导星级饭店采取措施实现“十二五”期间用水用电量降低20%的目标,推进旅游企业节能减排。
  41.深入研究“精品饭店”和度假型饭店、商务酒店、汽车旅馆、房车营地等行业标准。
  七、导游管理工作(5项)
  42.部署导游员开展旅游团队安全教育宣传工作。
  43.确定《中国导游网》优化升级方案并着手实施。
  44.制定改进和加强导游员管理系统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上半年)
  45.开展导游法规、规章、规范、标准和导游体制改革的调查研究及工作意见与方案的制定、实施工作。
  46.组织开展全国导游大赛获奖选手和优秀导游员的事迹宣传和经验交流工作。
  八、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文明燃香(4项)
  47.深入推进《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的贯彻实施并开展检查评估。
  48. 会同团中央推进旅游行业青年文明号创建及相关宣传工作。
  49.按照中央文明委的统一部署,在旅游行业开展文明单位创建等工作。
  50.加强规范燃香三项国家标准贯彻实施力度,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宗教旅游场所规范燃香重点检查,创新并强化工作措施。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