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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刘成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8:02:55  浏览:8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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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法学毕业论文)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王素杰

提要: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阶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对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对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国,依法行政进行了强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依法行政?简而言之是指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行政在英语中(Adminstration),是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它和施政是一个意思,在我国的《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行为。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和人们对其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封建社会也有各种规定、吏律,但它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见当时的统治阶级也是非常重视依法治国的,但由于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如《杨三姐告状》、《杨乃武与小白菜》等等案例,都说明当时的依法行政还处在一个很模糊的时期。
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我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为什么要进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人们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我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工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现在的乡镇工作中,解决上访问题已成了当时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其中有十几年、几十年的老上访户,除了个别人别有用心外,有一大部分群众的确存在以前村干部违法施政、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因素所造成的。据说在北京旧火车站附近有一个“上访村”(所谓“上访村”是指所有上访的人都到那个村子居住,因为那个村的收费低,人们也因为出门不容易,且能相互照顾)。其中大部分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冤情,否则不会背井离乡,长途跋涉去告状。造成“上访村”这个怪胎的原因,笔者认为与其本地地方官员违法施政有关,他们没有利用人民授予的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相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欺压人民,达到自己耀武扬威、优亲厚友、满足自己私欲的目的,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素质低下,对自己的责任认识不够,对我们的法治社会认识不够,对人民赋予他手中的权力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更说明了依法行政在当代农村基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它是解决当代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可以这样说,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就会失信于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见,依法行政是维持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和违法施政是处理一个问题的两种相反的手段,前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办事,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减少处理问题中的纠纷和矛盾。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程,避免了处理问题走弯路,这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后者则是目无法纪的表现。我们的社会上仍存在个别权权交易,权财交易,权色交易现象。这些现象虽然是极少的,不能影响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它大大破坏了我们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上好依法行政这一课,从而提高整个干部群体的素质、提高办事效率。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
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事实告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第三,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综上所述,“三个代表”作为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就不能离开依法行政,就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从而巩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
三、依法行政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人员的待遇问题
行政的运作离不开人为因素,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运作的过程中,腐败行为给依法行政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真及“厦门远华案”涉及到的诸多高官们,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枉法,人情、关系、金钱大于法,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给党和政府形象抹了黑,他们没有很好地行使党和国家、人民交给的权力,让人民、群众大大失望。而且其本人也是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纵观其腐败发展的每一步,从第一小步开始,基本都是相同的-----满足金钱欲望,与自己身边的人相比,觉得不公平,对自己的付出及收获没有正确的认识。胡常青在某市在任期间,也曾给该市做出过一定贡献,人民群众是有口皆碑的,但后来除了其本人放弃了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外,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我认为,只讲廉政是无法达到真正廉政的,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廉政?除了对其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外,很重要的是一点是“高薪养廉”,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他所挣的工资足以能够满足其正常的费用支出时,他的金钱欲望就不会膨胀,就不会有第一次犯错误的一小步,而恰恰这一小步是造成大错的开端。这看起来与依法行政似乎不相干或者很远,其实不然。我觉得这才是最根本最直接的,它是违法施政的阶梯,一切违法施政都或多或少地与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我认为,依法行政的第一步必须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待遇问题,使行政执法人员只要不违法行政就能够过上比较富足的生活,减轻心理上的不平衡,使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受经济利益驱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待遇问题解决了,还不能够保证依法行政,下一步应该加强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学习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教育,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为人民服务典型事迹的学习,树立“守纪律、讲奉献、顾大局”的观念,树立“执政、创业、为民”的思想理念,做廉洁的公务员。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我们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可见国家领导人对领导干部学习的期望。朱容基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不学法,不懂法就谈不上依法行政”精辟的见解道出了依法行政的关键。同时各级政府机关也要相应建立起行政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机制,使人们的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使所有行政机关人员做到“公生明,廉生威”。
第三、如果加强学习仍不能消除其心底的杂念,那么下一步该是加大监督力度。
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李真在同记者谈话时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一句,我也不至于走这么远……。”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对公务员尤其是高层领导、国家领导层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甚至是对他们失去了监督,任其越陷越深,越走越远,这种好人思想不仅害了党,害了国家,也害了干部本身,所以说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应是多方面的,监督抓好了就能做到“抓苗头,堵源头”,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程维高在任河北省委书记期间,频频为其家属搞项目、拉工程,以至有人称其为“程大队长”并对那些与自己持不同观点的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见同级人大或其它纪检部门并没有对其施行监督,以至于其一言一行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并使其本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第四、如果以上几点都不能很好地奏效,还不能保证掌握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话,那么最后一步至关重要,就是加大对国家公务员的查处力度。查处要严,要狠,对不能够坚持依法行政的人员,包括高层领导,除了承担责任后果外,要按规定按章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天津的刘青山、张子善就因为大肆贪污公款、腐化堕落而成为建国初期最早被严惩的党内高级干部。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廉政制度,比如《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凡贪污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300—500元)处三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元以下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规定党员犯法加 重治罪,凡贪污50元以上者撤职,100元以上者枪决,革命功臣肖家壁因贪污3050元,被依法枪决,可见当时反贪力度之大。对那些触犯刑法的高官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领导,决不能姑息,做到杀一儆百,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这将是取信于民的关键,是共产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总之,依法行政是我们党员干部的切身职责,它渗透于我们的工作之中,监督着我们的言行,规范着我们的纪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给了我们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标准,我们要加强学习,加强抵御社会不良风气诱惑的能力,做一个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基层干部,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用法律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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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财政部


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1998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企业财务行为,有利于企业公平竞争,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结合物业管理企业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除本规定另有规定外,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
其他行业独立核算的物业管理企业也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代管基金
第三条 代管基金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大修理的资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部位(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是指专项用于共用设施和共用设备大修理的资金。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第四条 代管基金作为企业长期负债管理。
代管基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检查与监督。
代管基金利息净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代管基金滚存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有偿使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管理用房、商业用房和共用设施设备,应当设立备查帐簿单独进行实物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支付有关费用(如租赁费、承包费等)。
管理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办公用房。
商业用房是指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向企业提供的经营用房。
第六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和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企业支付的共用设施设备有偿使用费,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认可后转作企业代管的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第三章 成本和费用
第七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计入成本、费用。
第八条 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计入营业成本。营业成本包括直接人工费、直接材料费和间接费用等。实行一级成本核算的企业,可不设间接费用,有关支出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直接人工费包括企业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等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等。
直接材料费包括企业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直接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燃料和动力、构配件、零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
间接费用包括企业所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及职工福利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水电费、取暖费、办公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运输费、租赁费、财产保险费、劳动保护费、保安费、绿化维护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费用等。
第九条 企业经营共用设施设备,支付的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
第十条 企业支付的管理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企业对管理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营业成本或者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企业可以于年度终了,按照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0.3%…0.5%计提坏帐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
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增加坏帐准备金。
不计提坏帐准备金的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计入管理费用。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冲减管理费用。

第四章 营业收入及利润
第十三条 营业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物业管理和其他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第十四条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中,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维修、管理和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物业管理收入、物业经营收入和物业大修收入。
物业管理收入是指企业向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收取的公共性服务费收入、公众代办性服务费收入和特约服务收入。
物业经营收入是指企业经营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房屋建筑物和共用设施取得的收入,如房屋出租收入和经营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共用设施收入。
物业大修收入是指企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委托,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大修取得的收入。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证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物业大修收入应当经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签证认可后,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双方签订付款合同或协议的,应当根据合同或者协议所规定的付款日期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
第十六条 企业利润总额包括营业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及补贴收入。
第十七条 补贴收入是指国家拨给企业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
第十八条 营业利润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
主营业务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再减去营业成本、管理费用及财务费用后的净额。
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其他业务利润是指其他业务收入减去其他业务支出和其他业务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后的净额。
第十九条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从事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房屋中介代销手续费收入、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废品回收收入、商业用房经营收入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商业用房经营收入是指企业利用业主管理委员会或者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商业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开办健身房、歌舞厅、美容美发屋、商店、饮食店等经营收入。
第二十条 其他业务支出是指企业从事其他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有关成本和费用支出。
企业支付的商业用房有偿使用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企业对商业用房进行装饰装修发生的支出,计入递延资产,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分期摊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

(银监发[2007]54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二○○七年七月三日

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 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 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本指引,至少将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贷款进行分类,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项目的盈利能力。
(五)贷款的担保。
(六)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七)银行的信贷管理状况。
第七条 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正常营业收入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贷款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来源。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
不能用客户的信用评级代替对贷款的分类,信用评级只能作为贷款分类的参考因素。
第八条 对零售贷款如自然人和小企业贷款主要采取脱期法,依据贷款逾期时间长短直接划分风险类别。对农户、农村微型企业贷款可同时结合信用等级、担保情况等进行风险分类。
第九条 同一笔贷款不得进行拆分分类。
第十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关注类:
(一)本金和利息虽尚未逾期,但借款人有利用兼并、重组、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嫌疑。
(二)借新还旧,或者需通过其他融资方式偿还。
(三)改变贷款用途。
(四)本金或者利息逾期。
(五)同一借款人对本行或其他银行的部分债务已经不良。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 下列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一)逾期(含展期后)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
(二)借款人利用合并、分立等形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本金或者利息已经逾期。
第十二条 需要重组的贷款应至少归为次级类。
重组贷款是指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的贷款。
重组后的贷款(简称重组贷款)如果仍然逾期,或借款人仍然无力归还贷款,应至少归为可疑类。
重组贷款的分类档次在至少6个月的观察期内不得调高,观察期结束后,应严格按照本指引规定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贷款分类中应当做到:
(一)制定和修订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管理政策、操作实施细则或业务操作流程。
(二)开发和运用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操作实施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
(三)保证信贷资产分类人员具备必要的分类知识和业务素质。
(四)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保证分类资料信息准确、连续、完整。
(五)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形成相互监督制约的内部控制机制,保证贷款分类的独立、连续、可靠。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要对贷款分类制度的执行、贷款分类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季度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如果影响借款人财务状况或贷款偿还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对贷款的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逾期天数是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商业银行应加强对贷款的期限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应对信贷资产分类政策、程序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将结果向上级行或董事会作出书面汇报,并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检查、评估的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第十七条 本指引规定的贷款分类方式是贷款风险分类的最低要求,各商业银行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贷款分类制度,细化分类方法,但不得低于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要求,并与本指引的贷款风险分类方法具有明确的对应和转换关系。
商业银行制定的贷款分类制度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八条 对贷款以外的各类资产,包括表外项目中的直接信用替代项目,也应根据资产的净值、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债务人的信用评级情况和担保情况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资产。
  分类时,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心,具体可参照贷款风险分类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对贷款分类及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贷款分类的数据资料。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分类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核销贷款损失。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披露贷款分类方法、程序、结果及贷款损失计提、贷款损失核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信用社。
政策性银行和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可参照本指引建立各自的分类制度,但不应低于本指引所提出的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指引发布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指引相抵触的,以本指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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